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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公司承担境外供应商的所得税及附加税费等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公司承担境外供应商的所得税及附加税费等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21-04-2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司承担境外供应商的所得税及附加税费等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比如我司与境外供应商谈定价格为对方实收金额为100,需代扣6%增值税、10%附加税和3.75%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是按不含税价100反算含税金额110.82后再计算增值税6.27、附加税0.63、企业所得税3.92。

请问:附加税0.63、企业所得税3.92会计入我公司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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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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