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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环保税咨询

09-30 环保税咨询 我要评论

办件标题 环保税咨询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老师:   您好!我们是一家位于工业集中发展区园区里的一家污水处理企业,主营处理园区内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因污水进水口只有一根管道,所以不能区分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进水量。现咨询,我公司在缴纳环保税时是按工业园区内工业污水处理厂缴纳还按《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同时,还想咨询公司在交纳环保税时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谢谢!盼予函复。

办件编号 NSZX20210500593 咨询时间 2021-05-11 11:47:0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共污水处理具体范围需要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号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5月11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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