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5-17 14: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以下内容为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178号

成都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XXX55570)

我局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4年取得开具单位为四川XXX实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 5100141140、发票号码:03876389-03876390,金额合计:512307.7元、税额合计:87092.3元、价税合计:599400元。上述2份发票你公司已在当期认证并申报抵扣。

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故你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87092.3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8709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96.46元、教育费附加2612.77元、地方教育附加1741.85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4年少缴的增值税8709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4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096.4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4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2612.77元。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4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1741.85元。

鉴于你公司已于2017年7月21日预缴增值税87092.30元。故抵减后本次检查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96.46元、教育费附加2612.77元、地方教育附加1741.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87092.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96.46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