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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5-17 14: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175号

成都XXX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XXX25065807)

我局(所)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税收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8年取得开具单位为威海XXX贸易有限公司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代码3700174320,发票号码11352836-11352842,金额685048.54元,税额20551.46元,价税合计705600元。

你公司2018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15019.07元,本次检查调整后2018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690580.93元,实际应纳税额为69058.09元,你公司该年度已纳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69058.0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一)追缴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企业所得税69058.09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上述追缴税款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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