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1%专票的农产品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
留言时间:2021-05-27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企业具有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业务,现咨询关于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给我企业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我企业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如果不能抵扣,肯定会加重一般纳税人税负,虽然财税2019年39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开具3%专票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计算抵扣,但是财税2020年第24号、财税2020年第13号和、2021年第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优惠,只是按照1%进行征收税额,但是并没有改变增值税的征收率,既然政策给小规模纳税人减负,但是,不能因此加重抵扣链条中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所以,我企业认为是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的,现请示你单位我单位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