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留言时间:2021-07-2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两个目录有什么异同点吗?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3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办理方式。
二、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根据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先自行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不能准确判定的,应形成书面处理意见,附相关留存备查资料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必要时会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