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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申请情况下可以不开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申请情况下可以不开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留言时间:2021-07-2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进出口的企业,想咨询有关于税法规定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也是企业的情况下,那些那些企业的性质或者情况下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在系统不填写对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没有问题的,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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