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摊销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摊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摊销

留言时间:2021-08-05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老师好!咨询的问题如下:

A、B公司为C同一控制下的分布在不同省份的关联方(均为企业法人),现A、B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直接约定A方当年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部分或全部至B公司税前扣除。即当年度,A纳税调增该部分金额,B调减相应金额。


我的问题是:

1、AB双方协议分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是否有比例限制,或者必须基于一定的标准,比如双方的收入基数等?若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以下称43号公告)字面理解,部分与全部均可;但没有提到具体分摊依据。

2、AB双方是否必须进行关联方交易申报?

3、该分摊协议是否需要备案?

4、43号公告是否能理解为特例?即不属于特殊纳税调整范围,无须按类似 税总2015年第45号公告所要求的进行关联申报?

5、该分摊协议最迟何时签订?是否必须在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前?还是纳税年度结束时?还是说汇算清缴结束前?


咨询不同省份的税务机关,回复均不同。请明确回复,谢谢老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0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规定:“ 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成本分摊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与方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内容、范围,协议涉及研发或劳务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及其职责、任务;

  (三)协议期限;

  (四)参与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

  (五)参与方初始投入和后续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价值确认的方法以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六)参与方会计方法的运用及变更说明;

  (七)参与方加入或退出协议的程序及处理规定;

  (八)参与方之间补偿支付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九)协议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十)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规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8月6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