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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2-02-17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单位有一个研发项目,项目立项为自主研发。但是先项目研发的过程中,该项目的有一部分我们委托了其他非关联单位代为研发,同时该委托部分在科委备案了。现在的问题是,我该委托部分的研发,是按照自主研发加计扣除还是按照委托研发加计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2-1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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