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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可否适用简易征收

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可否适用简易征收

留言时间:2022-03-0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之规定,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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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0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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