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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非本公司员工,报销差旅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非本公司员工,报销差旅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留言时间:2022-05-24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一、非本公司员工,报销差旅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住宿费,能否按发票注明税额抵扣进项税?

二、非本公司员工,报销差旅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计算抵扣?

三、如不能,请问依据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27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企业员工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正常进项税额抵扣。但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税额抵扣,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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