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微企业咋判定?
留言时间:2022-07-2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你好,我司总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总分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总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可以减免印花税吗?(这里的小微企业判定标准是法律主体来判定还是按照纳税主体进行判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7-28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