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管理指引
何博士说税 2022-07-30 12:52 发表于北京
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管理指引(试行)
2017年10月
目录
第一部分 行业概况
1.1 行业特点
1.2 行业组织架构
1.3 行业经营模式
1.4 行业项目分类
1.5 税源分布
1.6 增值税收入情况
1.7 行业会计核算
1.8 特殊业务项目
第二部分 增值税日常管理的主要事项
2.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2.2 三方信息采集
2.3 项目备案
2.4 一般纳税人登记
2.5 发票管理
2.6 施工流程管理
2.7 纳税申报
2.8 PPP项目增值税管理
2.9 EPC项目增值税管理
第三部分 行业增值税管理风险点
3.1 发票使用风险
3.2 新增欠税风险
3.3 异地预缴税款风险
3.4 差额征税风险
3.5 简易征收风险
3.6 适用税率错误风险
3.7 未按规定确认收入风险
3.8 合同造假风险
3.9 已缴营业税补开发票风险
第四部分 税收管理措施
4.1发票管理
4.2欠税管理
4.3预缴税款管理
4.4 差额征税管理
4.5 简易征收管理
4.6应税收入的审核确认
4.7合同审核管理
4.8 严格营业税补开发票
第五部分 相关税收政策
5.1 通用规定
5.2 特殊规定
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管理指引
第一部分 行业概况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行业准入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可分为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并进一步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2)建筑项目周期长。由于建筑项目经营周期长,跨年或几年的情况十分普遍,在会计核算上有别于其他企业,一般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而反应工程进度的数据难以核实,导致准确界定销售收入的时间具有难度。(3)经营地点分散。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提供服务(外出经营)的情况常见,施工地点、监管部门、税款征收单位的变动也较频繁,对企业的后续监管有一定的难度。
(4)项目分包、转包普遍。建筑企业首先需要通过投标竞争获得承包工程任务,并通过承包合同和用户建立经济法律关系,在总体承包项目之后,大多企业采取分包或转包的方式将项目分解给其他企业。因此,同一个建筑项目可能涉及多家建筑企业。 (5)生产的单件性。由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功能要求不同,所处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各异,每个工程都各有独特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产品价格也必须个别确定并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即通过编制造价文件对不同工程定价,以此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或结算的依据。(6)资金占用多。各类建筑项目占用资金多,所支付的贷款利息也大,在其计量、支付方面有其特定的要求。
(4)集团公司—项目部模式(直接管理)。该模式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项目部,项目部为集团公司直接派出机构,工程合同、发票、账户一般使用集团公司名称。
行业大类 |
行业明细 |
小规模 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 |
合计 |
一般纳税人占比 |
房屋建筑服务业 |
房屋建筑服务业 |
9,945 |
5,016 |
14,961 |
33.53% |
土木工程建筑 服务业 |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
2,262 |
971 |
3,233 |
30.03% |
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 |
172 |
90 |
262 |
34.35% |
|
海洋工程建筑 |
1 |
0 |
1 |
0.00% |
|
工矿工程建筑 |
182 |
88 |
270 |
32.59% |
|
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
505 |
306 |
811 |
37.73% |
|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
2,557 |
699 |
3,256 |
21.47% |
|
建筑安装业 |
电气安装 |
1,218 |
570 |
1,788 |
31.88% |
管道和设备安装 |
1,830 |
592 |
2,422 |
24.44% |
|
其他建筑安装业 |
4,175 |
1,427 |
5,602 |
25.47% |
|
建筑装饰和 其他建筑服务业 |
建筑装饰业 |
17,455 |
1,872 |
19,327 |
9.69% |
工程准备活动 |
600 |
180 |
780 |
23.08% |
|
提供施工设备服务 |
413 |
166 |
579 |
28.67% |
|
其他未列明建筑服务业 |
10,439 |
3,036 |
13,475 |
22.53% |
|
总 计 |
51,754 |
15,013 |
66,767 |
22.49% |
1.7 行业会计核算
(2)材料费(项目/部门核算)
(3)机械使用费(项目/部门核算)(4)其他直接费(项目/部门核算)(5)分包成本(项目/部门核算)(6)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下设下列明细科目管理人员工资(项目/部门核算)职工福利费(项目/部门核算)固定资产使用费(项目/部门核算)低值易耗品摊销(项目/部门核算)办公费(项目/部门核算)差旅费(项目/部门核算)财产保险费(项目/部门核算)工程保修费(项目/部门核算)排污费(项目/部门核算)劳动保护费(项目/部门核算)检验试验费(项目/部门核算)外单位管理费(项目/部门核算)材料整理及零星运费(项目/部门核算)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项目/部门核算)取暖费(项目/部门核算)其他费用(项目/部门核算) 2.工程施工-毛利,核算工程毛利。 具体的设置根据企业需要选择,这些会计科目不一定必须设置。特别是间接费用,不需要的可不予设置。配件及修理费(部门/设备核算)
间接费用(部门/设备核算)
(3)机械使用费(项目/部门核算)
(4)其他直接费(项目/部门核算)(5)间接费用(项目/部门核算) 2.税金(项目/部门核算) 3.劳动保护费(项目/部门核算) 4.公司管理费(项目/部门核算) 5.公司利润(项目/部门核算) 其他会计科目的设置基本与其他行业的科目设置相差不大,不在此做专门的讨论。某建筑开发公司,假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为其建造会所,工程预计合同总收入500万元(不含税价,价款一次包死),计划合同成本400万元,计划毛利率20%。。工期从2016年7月1日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一共半年。合同规定,合同生效后甲方付款30%,工程进度过半时给付20%,其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付清。按照完工进度,2016年9月底,工程完工过半,但是,甲方没有及时付款。12月底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按时交房,甲方将款项付清。假设,每月完成工程总量的六分之一。
分录如下: (1)2016年6月,收到预付工程款、税金。借:应收账款 1665000元贷:工程结算 150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5000元借:银行存款 1665000元贷:应收账款 1665000元 (2)2016年7月,按照完进度结转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 666666.67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66666.66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833333.33元 (3)2016年8月,按照完进度结转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 666666.67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66666.66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833333.33元 (4)2016年9月,按合同规定,登记应收未收工程款、确认工程结算款、税金,按照完进度结转收入。借:应收账款 1110000元贷:工程结算 1000000元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 666666.67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66666.66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833333.33元 (5)2016年10月,按照完工进度结转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 666666.67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66666.66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833333.33元 (6)2016年11月,按照完工进度结转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 666666.67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66666.66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833333.33元 (7)2016年12月,收取工程结算款、税金,按照完进度结转收入。借:应收账款:2775000元贷:工程结算 2500000元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275000元借:银行存款 3885000元贷:应收账款 38850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 666666.67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66666.66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833333.33元外包类:私人部门仅承担项目的建设、维护等过程中的一项或几项,政府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付费。在这类合作中,私人部门对政府提供服务是比较单纯的商业价值交换行为,不涉及项目运营和对项目收益的分享,项目投资和经营的风险完全由公共部门承担。
特许经营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特征,私人部门参与的项目环节要明显多于外包类,一般都涉及项目的投资或运营,在此过程中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要共担风险。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需要协调私人部门的收益性和项目整体的公益性之间的关系,项目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限之后需要移交公共部门。
私有化类: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也承担全部的风险,项目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所有,不需交回。与普通竞争性领域的公私合作不同,PPP领域的私有化类项目中,私人部门在项目定价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管,以保证公共福利不会由于私人部门权利过大而受到损害,这也是私有化类PPP项目中公共部门作用的体现。
从2014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与PPP相关的文件描述来看,我国正在推广的PPP应不包括私有化类形式,以特许经营类为主要形式。以特许经营类为例,PPP项目主要可以分为TOT、BOT和以PFI为代表的其他形式: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主要针对已经存在的基础设施,政府将其转让给私人部门后,私人部门对其进行更新、扩建之后再经营,合同期满后再转移给公共部门。在这其中又可以分为特许经营期内私人部门租赁设施或是购买阶段性持有设施。 BOT(Build-Operate-Transfer)主要是针对已规划但还未建设的基础设施,私人部门从建设期开始介入,需要承担建设、经营、融资的大部分风险。项目建设完成后,私人部门可以将其转让给公共部门再租赁后进行运营,也可以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持有运营。特许经营期满后私人部门将相关基础设施转移至公共部门。PFI(Private-Finance-Initiate)模式是英国发展PPP中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合作形式。该模式从项目的规划阶段开始就有私人部门的参与,更加完善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另外PFI模式强调建立适当的风险收益分配机制,在项目建设和经营的较长期限内,尽管主要由私人部门承担建造和运营中的风险,但当出现因政策因素(如限流、限价等)导致的私人部门难以承担的风险时,公共部门也会给予一定的补贴和优惠支持,以保障私人部门的基本收益。
PPP项目按照融资、非融资性质来分类,可以做如下分类: 融资性质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建造、运营、移交(BOT)(2)民间主动融资(PFI)(3)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 私营部门为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待期限届满,民营机构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4)建设、移交、运营(BTO) 民营机构为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其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5)重构、运营、移交(ROT) 民营机构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扩建/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期满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6)设计建造(DB) 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7)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融资和构造一个新的基础设施组成部分,以长期租赁的形式,运行和维护它。当租约到期时,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将基础设施部件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8)建造、拥有、运营(BOO)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融资、建立、拥有并永久的经营基础设施部件。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限制,在协议上已声明,并持续的监管。(9)购买、建造及营运(BBO) 一段时间内,公有资产在法律上转移给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建造、租赁、营运及移交(BLOT)(10)只投资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通常是一个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建立基础设施,并向公共部门收取使用这些资金的利息。 非融资性质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作业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订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2)运营与维护合同(O&M)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3)移交、运营、移交(TOT)同上2.日常监控信息
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可通过当地住建局、财政局、业主方、互联网等渠道获取工程结算进度、资金支付情况、工程造价变化情况等信息,对比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差额扣除相关发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一)加强申报数据审核。一是根据业主方(或建设单位)采集的工程结算进度与纳税人申报工程进度、税款缴纳等进行分析比对,核实其是否及时足额申报;二是实施差额征税,其扣除额是否符合建筑分包合同条件,是否提供相应的扣缴凭证。 (二)加强动态监控。对工程项目进度、造价变化等实施动态监控,对变更事项及时更新台帐内容,加强对承包合同业务实质的甄别,准确判断工程项目应当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3.项目清算信息 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可通过当地住建局、审计局、业主方、互联网等渠道获取项目竣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竣工决算、竣工结算金额等信息,实施项目清算。可结合实际,组建国地税联合征管团队,对竣工工程项目进行竣工清算。强化外埠经营纳税人报验登记的核销管理,并在金三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核销处理,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和涉税管理信息的准确性。(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不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经营者)提供建筑服务,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3)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必须与登记的项目名称一致。 2.分包工程发票开具,建筑服务分包工程项目,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向建筑工程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3.建筑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建筑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和建筑项目款项拨付单据等资料留存备查。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流程 |
税务管理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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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阶段 |
获取招标文件,购买标书、缴交图纸押金 |
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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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缴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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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投标文件 |
项目现场勘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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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技术、经济、商务标书编制及装订 |
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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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标过程 |
参加议标过程的澄清/答辩会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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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要求进行多轮回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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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流程 |
税务管理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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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准备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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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项目部 |
按合同支付各项资金,对应取得相关发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管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时进行抵扣。 |
临时设施采购/ 租赁及搭建 |
施工场地平整,临时道路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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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排水、供水、电、通讯线路/设施架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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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办公室/宿舍/仓库/加工场地搭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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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家具用品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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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设施的维护/维修 |
2.劳务分包
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流程 |
税务管理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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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 |
劳务招投标 |
按合同支付各项资金,对应取得相关发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管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时进行抵扣。 |
签订劳务合同/收取保证金/劳务费用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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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进度款/扣除过程中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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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结算/扣除因劳务分包方原因遭受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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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质保期(一般按工程通过政府备案验收后两年考虑)满后质保金支付/扣除劳务方应承担的费用 |
3.专业分包
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流程 |
税务管理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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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 |
专业分包招投标 |
按合同支付各项资金,对应取得相关发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管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时进行抵扣。 |
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收取保证金/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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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施工过程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进度款/扣除过程中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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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合同结算/扣除因分包原因遭受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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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质保期(一般按工程通过政府备案验收后两年考虑)满后质保金支付/扣除分包方应承担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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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质保期(一般按工程通过政府备案验收后两年考虑)满后质保金支付/扣除劳务方应承担的费用 |
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流程 |
税务管理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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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深化 /优化/ 综合管线设计 |
设计单位招标 |
按合同支付各项资金,对应取得相关发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管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时进行抵扣。 |
委托设计单位并签订设计合同(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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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设计过程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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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结算 |
5.工程材料设备采购
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流程 |
税务管理环节 |
|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 |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
按合同支付各项资金,对应取得相关发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管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时进行抵扣。 |
签订供货合同并支付订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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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到货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到货款/发票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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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阶段结算/发票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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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结算/发票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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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质保期(一般按工程通过政府备案验收后两年考虑)满后质保金支付/扣除材料供应方应承担的费用/ 发票报账 |
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流程 |
税务管理环节 |
|
工程施工机械采购/租赁 |
施工机械采购/租赁招标 |
按合同支付各项资金,对应取得相关发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管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时进行抵扣。 |
签订采购/租赁合同并支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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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到货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或按月支付租金/发票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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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的维护/检测/维修/发票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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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租赁合同结算/发票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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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生产必要条件投入
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流程 |
税务管理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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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必要条件投入 |
缴纳劳动工资保证金 |
按合同支付各项资金,对应取得相关发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管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时进行抵扣。 |
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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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药品、清凉饮品等的发放;医药费用的支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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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等/论证费用 |
8.缴纳与建设工程相关各项费用
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流程 |
税务管理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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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 支出与建设工程相关各项费用 |
政府收取的报建/监督/验收(如消防、环保、供电、排污、供水、防雷等)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 |
按合同支付各项资金,对应取得相关发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管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时进行抵扣。 |
工程材料(如钢筋、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外墙材料、涂料、含塑料成分制品、装饰材料、保温材料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的费用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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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前专项检测(如节能检测、消防检测、安防检测、防雷检测等)的费用缴纳 |
9.按合同收取进度款
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流程 |
税务管理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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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收取进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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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于跨地级行政区提供的建筑服务,还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并凭取得的完税凭证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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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流程 |
税务管理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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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
验收资料编制 |
无 |
各专项验收办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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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验收备案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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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遗留质量问题整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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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体移交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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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收取工程竣工验收款 |
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收入,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于跨地级行政区提供的建筑服务,还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并凭取得的完税凭证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续办或注销手续《外管证》。 |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流程 |
税务管理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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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结算资料编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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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阶段 |
结算 审核 |
有可能涉及委托第三方审计费用 |
保管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时认证抵扣。 |
按合同收取工程结算款 |
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收入,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于跨地级行政区提供的建筑服务,还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并凭取得的完税凭证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续办或注销手续《外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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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2)分包方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已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业主方、项目管理方、项目施工方签订三方合同的代建项目,如果增值税发票由项目施工方直接开具给业主方,项目管理方仅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向业主方收取一定比例或者金额的管理费,其收取的管理费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方将发票开具给项目管理方,再由项目管理方向业主方开具发票的,项目方向业主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PPP项目公司在漫长的建设期内均不会有运营收入,也不会产生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前期支付的进项税额税率高低将直接影响实际税负和资金时间成本。因此,PPP项目公司与建筑工程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存在选择甲供材、清包工等满足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合同款项。税务机关一是应加强合同条款的研读,对满足甲供材、清包工合同重点关注;二是对PPP项目公司的购进,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加强管理,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特别是在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况下,尤其需要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局未明确前纳税人为EPC项目提供的服务,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2.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一是购买虚假发票虚增成本。主要体现在挂靠模式下。挂靠方从被挂靠企业开出发票后,为了少缴纳税金,取得各种采购发票抵扣税金和成本。被挂靠企业的财务部门对于挂靠方提供的采购发票所反映的业务真实性不能有效监控,取得虚开发票风险增大;二是取得虚开的劳务专用发票虚扣进项。人工成本占建筑企业总成本的比例较高,企业为取得进项,偏向于采取“劳务外包”的形式,由劳务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公司虚开风险较大,成为虚开风险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三是购买进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采购环节,建筑企业为降低成本不按规定索取发票,为增加进项税额,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降低增值税税负,同时也为降低所得税税负;四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税前列支,目前普通发票目前造假严重,克隆票、套开票多,虚开风险较大。
3.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风险。建筑服务中的绿化、撑木等业务需要使用大量农产品,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开具,虚开风险较大。4.由于目前的跨区域税源管登记未标明纳税人类型,导致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判断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从而为一般纳税人违规代开。
4.未按规定取得并保管合法有效凭证。
2.未按规定处理视同销售行为。在建筑服务行业中,“以物抵款”、“以权抵款”的结算方式普遍存在,比如房地产开发经营将商品房交给建筑企业或包工头个人,充抵工程款,一些建筑企业对此不确认收入或少确认收入,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质量保证金处理不规范。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确认收入及纳税义务; 4.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消收到预收确认纳税义务的规定后,建筑服务纳税人未按合同约定确认建筑服务收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小规模建筑企业通过拆分建筑合同、延长建设周期、分期开票、分期确认收入等方式,人为调整月度建筑业收入,满足月销售收入不达3万元销售收入小微优惠的风险。3.错用票种。将营改增前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购买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1.以票控税,依法预缴。加强建筑服务发票管理,落实增值税发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防范税收风险,完善内控机制,加大督查督导工作力度,打击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对纳税信用等级低、风险高纳税人合理核定发票用量、严格开票限额核准,推行税款预缴方式,防范新增欠税。
2.加强欠税清缴。要加强欠税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欠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制定和落实清缴欠税的具体措施,加大清欠力度。依法实施欠税公告,及时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发布欠税公告。严格缓缴税款审核审批,加强已批缓缴税款的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及时将到期缓缴税款解缴入库,确保缓缴税款到期入库率达到100%。
4.3预缴税款管理
1.完善系统,实现全国数据共享。完善系统功能,实现系统自动监控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现数据集中,将纳税人自开、代开发票数据与申报数据比对,及时处理异常信息;
2.加强建筑业纳税人报验管理。加强对报验户纳税人的监管,督促其及时足额申报预缴税款,同时关注其涉及本地的上游企业发票开具情况、纳税情况; 3.加强审核。对纳税申报存在异地预缴税款抵减本期应纳税款情况的,要求对纳税人提供异地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加强审核并做好登记。一、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11%;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增值税=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未按照规定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以及不正确选择税收编码、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从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设计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税收减免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