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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金券开票和申报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代金券开票和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6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平台做促销活动,活动内容示例:

用户向平台支付50元得40元电子代金券+60元其他权益; 其中代金券部分:

1、发券企业为大型商超或连锁商户

2、发券企业跟平台结算价38元,发券企业开具发票为“预付卡”增值税普通发票

现咨询如下几个问题:

1、平台与发券企业之间如何开票?(发券企业是开40元预付还是38元预付?如果是38元,那折扣2元平台如何申报纳税?)

2、平台如何开票给用户或如何申报纳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问题,平台与发券企业合同是如何约定?若平台只是代收转付行为,发券企业取得40元的款项后,支付2元佣金给平台,发券企业应按40元的票面金额开具给客户。 平台取得佣金收入,发票应由平台开具给发券企业。纳税人提供的佣金收入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差额方式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不属于上述情况,请详细说明合同内容,以便准备答复。或您也可以提供相关合同资料详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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