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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维修费发票开具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维修费发票开具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5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下,我们公司有签订一份维修项目承揽合同,维修内容或规格包括维修耗材费、更换费用、来往运输费、技术服务费,请问是否按混合销售行为,一起开具维修类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具体包括的费用明细内容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请根据上述文件及结合你司实际,判断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发票请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开,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备注栏备注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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