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二手房税收
留言时间:2019-12-08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厦门市单位二手房(住宅、非住宅)出售需要交哪些税点,以及办理流程、材料
以单位名称购买(住宅、非住宅)需要交哪些税点,以及办理需要的材料跟流程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在房产交易中购买方应缴纳契税及印花税。
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流程:应先登录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以下简称“权籍登记中心”)的“厦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按照交易的房产类型选择填报《厦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采集表》,为方便纳税人,该表实行“简填单”方式即自动采集权籍登记中心已有数据内容如房产坐落地、房产面积、买卖双方基本信息等等字段,纳税人只需核对补充确认即可提交;凡涉及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的还需填报《厦门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申请核批表》;权籍登记中心受理纳税人交易申请后,纳税人应随即移步税务存量房征收点窗口办理存量房计税评估、减免税审批、应纳税款计算、POS机刷卡缴税和契税完税证明开具等税款申报业务;完税后,纳税人根据税务存量房征收点代发的收件收据上注明的取证时间,凭收件收据和契税完税证明到权籍登记中心取证。
转让方及受让方为单位的,应提供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转让存量房提供的材料:(一)增值税申报资料
提供购房发票复印件(如无,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二)土地增值税申报材料
1.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1)共同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2)房地产转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2)差异化资料
1)转让自建房(使用一年及以上被认定为旧房)的:
①地价款凭证以及契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②地上建筑物重置成本的评估报告原件
2)转让自建房(使用不满一年)的:
①地价款凭证以及契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②建造地上建筑物的实际成本费用资料
3)转让购入房屋及建筑物的:
①购房发票复印件(如无,可不提供)
②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③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比对)
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适用非正常户房产被拍卖、异地单位转让房产以及正常户符合核定征收的情形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三)企业所得税
异地单位转让在厦门的房产的,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关于该单位异地转让不动产经营活动的说明(如《税(费)种认定通知书》(含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