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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员工的工资在可以扣除吗?

09-29 我要评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员工的工资在可以扣除吗?

留言时间:2019-12-02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员工的工资在可以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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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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