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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企业法人股东不按股权比例分红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企业法人股东不按股权比例分红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实务中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情况下,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收益免税优惠?

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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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若你司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可适用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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