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类抵减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主营不动产租赁和物业管理,属于提供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规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是2020年发现因财务工作疏忽,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进行的增值税申报都未按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当期应纳税额,造成多缴增值税。现时因疫情问题,我公司出现经营现金周转困难,现咨询我公司是否可以将2019年度可计提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在2020年4月申报增值税时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