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一季度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咨询类的小规模纳税人,3月有自开一张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是9900.99元,征收率是1%,税额是99.01.满足小规模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第10栏次填上9900.99。在本期免税额第17栏跟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第18栏这两栏按99.01元税额填是不行。如按9900.99*3%=297.03填,是可以保存。但是提交时提示申报失败。提示信息:主表第2栏次1、2列+第5栏次第2列合计数[0】应等于纳税人该所属期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数[0】+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合计数【9900.99]的值,请确定您申报数据是否正确属实,如属实但异常请至我局柜台进行处理。这个是什么问题呢,要如果解决。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请按照上述规定,正确填写申报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