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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公司购买股票产生的收益是否需要缴交企业所得税

公司购买股票产生的收益是否需要缴交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2018年4月于证券公司买入厦门象屿股票;2019年6月收到厦门象屿现金分红6000,并于2019年12月将股票卖出,请问该分红及转让收益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综上,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外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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