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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网上购物返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上购物返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21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个人通过某单位网络平台进入商家网站购物,交易完成后该单位会给个人一定比例的返利,返利直接打入个人支付宝账户,取得该返利的个人是否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2点的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综上,若是商家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的返利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是网络平台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现金,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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