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1.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上不计提折旧,该资产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是否能作为应税收入或支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若不属于上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