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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住宅(房子)赠与父母,需要缴纳多少费用呀?

住宅(房子)赠与父母,需要缴纳多少费用呀?

留言时间:2020-05-05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的这套房子(商品房)在同安区城东,面积是46.2平方米,2013年7月购买的,这套房子是在2008年竣工,我的名下有两套房子,我父母名下无房,请问我想把这套房子赠与给我父母,大概需要多少税费(包括契税、个税、营业税等)呀?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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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直系亲属房产赠与涉及如下税收:

   一、增值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免征增值税。不属于上述赠与行为的,应视同销售房产。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免征。

 三、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四、印花税

  房产继承、赠与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万分之五。

   五、土地增值税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房和非普通标准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3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工业厂房非住宅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六、契税

  房屋赠与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承受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承受方应该按规定缴纳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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