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
日期:2019.8.6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您好,请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属专业承包工程建筑服务,公司是分包单位,现总包单位已与建设单位(业主)签甲供材税率3%的建筑服务,请问本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可按3%的税率吗?(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不存在甲供材情况)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也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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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难道厦门市税务局的意思是针对一项工程,无论有多少分包人,只要总包人与业主是按甲供简易处理的,分包人都可选择按简易?
另外注意,同一项工程,如果总包人按简易处理,分包人也应按简易处理,更符合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