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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网络打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涉税问题

09-29 电子客票行程单 我要评论

厦门市税务局:网络打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涉税问题

日期:2019.8.5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网络打印,没有填开单位的章,公司员工,差旅费报销使用。有注明旅客信息的姓名,但无身份证号信息。

1、是否可以所得税前列支

2、是否可以增值税抵扣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规定:“《行程单》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确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第三条规定:“……《行程单》为单联机打发票,规格为238mm×106.6mm。票面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印刷序号、旅客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签注、航程、承运人、航班号、座位等级、日期、时间、客票生效日期、有效截止日期、免费行李、备注、票价、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其他税费、合计、电子客票号码、验证码、连续客票、保险费、销售单位代号、填开单位(盖章)、填开日期、查询网址。……”  第六条规定:“各航空公司及发售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民航总局126号令)的有关规定保管、开具《行程单》。民航总局负责指定有关单位向社会提供电子客票报销凭证的查询和真伪识别服务。民航有关部门和发售单位应可靠存储《行程单》电子存根信息,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民用航空运输业务相关数据,具体方式另行研究确定。” 因此,没有注明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应退回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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