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图书免税发票开具问题
日期:2019-08-01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请问对方是贸易公司,是否能开具具体书名的发票呢?是否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还是说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呢?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若你司销售的图书符合以上文件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若你司开具的发票中的货物名称,与实际销售的具体图书相符,则符合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若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