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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母公司在子公司成立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印花税问题

09-29 租赁合同 我要评论

厦门市税务局:印花税

日期:2019-07-0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新公司未设立前由母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新公司设立,由母公司、出租方与新公司签订变更协议(与原合同签订日期相隔1个月),将母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平移给新公司(变更前,母公司仅支付1笔租赁保证金,同步变更为新公司),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

1、原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由母公司申报还是由新公司申报?

2、三方变更协议是否涉及印花税?

答:1、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在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应由母公司及出租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2、总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是否包含由分公司支付的部分,补充合同是否未改变金额或仅改变支付方式?请详细描述,以便准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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