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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第三平台开具发票,实质为住宿费,但发票为“旅游服务费”,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厦门市税务局:实质为住宿费,但发票为“旅游服务费”,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日期:2019-07-0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公司拟推动差旅系统建设,住宿费、交通费等将与携程等第三方平台结算。针对住宿费,第三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并可以提供住宿明细清单,但发票项目为“旅游服务费”。请教税官,如果实质为住宿费,但发票为“旅游服务费”,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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