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印花税多交了的问题
日期:2019-03-15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你好,我是厦门集美一家批发企业,由于以前我公司是由一家代理记账公司记账申报,我们老板也不懂一些税收优惠,造成(厦税公告2018年第11号 有效) 发布后,我公司代理记账人员还是按购销金额100%申报缴纳印花税(可按60-80%核定)。也是近期我们才学习了解到最近厦门国税网站的《 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 有效》我们批发业可以按最低25%核定印花税。我是想问,我们2019年2月份以前按100%申报多交的印花税,可以在201903月份以后应交的印花税中抵免吗?
答:印花税查账改核定属于依职权事项,不作为依申请事项。根据厦税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我市印花税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市局确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核定征收比例。 因此,如符合核定征收印花税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你司是否符合核定征收印花税情形,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