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非全日制用工薪资问题
日期:2019-03-1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非全日制用工属于雇员吗?支付的费用是计入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如果属于工资薪金,每次支付报酬的时候帮其代扣代缴个税后,凭对方签字确认的单子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直接入账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请结合税法及文件规定,判断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以工资清单形式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