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0
日期:2019-03-1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你好,这次新规定关于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其中说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0,是什么意思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因此,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根据不同类型企业,分别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