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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买房赠送业主小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缴增值税及代缴个税

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个税

日期:2019-04-2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您好,请问:房地产企业维护与业主关系或为了顺利交房赠送业主外购的小礼品,是否视同销售及代缴个税?若视同销售,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谢谢

答:增值税:外购的小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视同销售,进项可以抵扣,但若直接用于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不能抵扣。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无须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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