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个人租车给单位是否可以认定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开发票?
日期:2019-04-28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单位向个人租赁一部小车,每月租金400元,一年租金4800元一次性支付,请问:单位要取得个人的租车发票吗?还是可以认定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以收款凭证及公司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12366电话的回复是个人除不动产租赁以外都是按照每次不超过500元为标准的,一次付一年车租4800元是否就不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了、还是平均每月不超过500元也算每次不超过500元、可以认定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目前文件并未明确“个人车辆出租,按月取得租金收入”的情形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自然人临时偶发的业务,一般属于按次纳税申报方式,适用按次500元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