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抵扣
日期:2019-05-05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出行日期,一个是填开日期,请问以哪个日期来判定是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呢?比如填开日期是2019年4月3日,出行日期是2019年03月28日,请问这张行程单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出行日期是3月28日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能计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