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个税问题
日期:2019-05-20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问:员工3月15日 新进,4月份放3月工资,5月申报个税,那5月份申报个税时,免税收入是5000,还是10000呢,员工1月到3月15号,在旧单位上班,3月20日新入公司,那3月份的工资,旧单位免税收入扣除了一个5000,新入职的单位申报时又扣一个5000,是否这样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例如员工在A公司的任职受雇日期是1月份。2月份发1月份工资,那么税款所属期是2月,3月份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2;3月份发工资,4月份申报时累计减除费用是5000*3......以此类推。新的纳税年度,重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