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1-11-06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根据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请问:
1.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解除合同,公司发放的补偿金需缴纳的个税是否适用上述规定?
2.公司发放的补偿金中高于劳动合同法规定部分(在职年份*上年月平工资)的金额,是否适用上述政策计算缴纳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问题1、2所述情况,若是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则可以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的优惠规定。 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取得的补偿金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