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稽一公告〔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04 09:36 来源: 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南京达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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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5-87730089
联系人:张淑珍、周巧宁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一处〔2021〕6-004号)-南京达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1〕6-004号
南京达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18MA1UUH7P52)
我局(所)于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工业园区180号)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企业提供建筑服务,2018年取得收入共计405万元,2019年应确认收入2922763.37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税款。高淳区税务局于2021年1月25日制作《责令限改通知书》(高税限改[2021]09001号)要求你企业于2021年2月10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高税通[2021]09001号)要求你企业限期缴纳税款,你企业未缴纳税款且拒绝配合。后案件移送稽查,经查,2021年10月27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根据(2020)苏0118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首*公司与浩*公司应就该工程项目共计支付你公司工程款6972763.37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你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于你企业签订书面合同但未写明付款日期,你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服务完成的当天。该项目工程2018年竣工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你公司与上述两公司就剩余工程款的债权确认日期为2019年1月16日,应视为服务完成日期,纳税义务发生。你企业经责令限期改正,未能申报及时缴纳税款,拒不配合检查,对你企业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第三十八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国发〔1986〕50号文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及苏政发〔2011〕3号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等规定,应补2018年1月增值税75728.16元;城建税5300.97元,教育附加2271.84元,地方教育附加1514.56元;2018年3月增值税14563.11元;城建税1019.42元,教育附加436.89元,地方教育附加291.26元;2018年4月增值税5825.24元;城建税407.77元,教育附加174.76元,地方教育附加116.50元;2018年5月增值税16019.42元;城建税1121.35元,教育附加480.58元,地方教育附加320.39元;2018年7月增值税5825.24元;城建税407.77元,教育附加174.76元,地方教育附加116.50元;2019年1月增值税85129.03元;城建税5959.03元,教育附加2553.87元,地方教育附加1702.5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三十五条、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78640.78元。应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2701.07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应缴增值税税款、城建税税款、企业所得税税款一倍的罚款318648.36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企业查补的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宁税稽一公告〔20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04 09:42 来源: 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南京达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予以告知。因相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2号
联系电话:025-8773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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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一罚告〔2021〕6-004号)-南京达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