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二罚[2021]290号
案件名称 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接受以下发票:
①盐城市大丰区萍风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1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32563034-32563040,发票金额566666.66元,税额62333.34元,价税合计629000元。②涟水秋林木制品有限公司2017年4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11393480-11393483,发票金额342307.69元,税额58192.31元,价税合计400500元。以上发票均已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接受上述虚开发票,并在2017年4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金合计120525.65元,在2017年4月份入账主营业务成本合计908974.35元,并在当月冲抵暂估成本908974.35元。 你单位2019年12月5日接到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涟水秋林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2月6日作了增值税进项转出,转出金额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交,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未交。已入账2017年成本部分企业所得税未调整。 你单位上述虚开发票均用以冲抵暂估成本,经核实你单位暂估成本,上述发票成本280974.35元计入2016年,628000元计入2017年。
你单位称在2017年春运期间,因单位运力紧张时,找左某某帮忙运输,在运输中,路桥费和油费需要现金支付,因企业当时资金紧张,这部分资金是你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现金支付,目前沈某某已经离职,上述发票为左某某提供。你单位在2021年7月30日提供了企业付款给李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以证明资金支付情况,后经检查人员查询你单位中国工商银行的流水,发现你单位提供的银行业务回单造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发票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京***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70630Y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0630Y
法人证件号码 4****************0
法人姓名 李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在检查期间提供造假的银行业务回单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2-3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