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三罚[2021]186号
案件名称 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主动承认,为年终冲销企业利润,从张某处取得厦门庚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再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厦门瀚柏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捷拈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方已无法与张松联系。以现金方式支付了3个点手续费,现金来源为家中库存现金,交易地点在南京新街口,以上费用已列支,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增。你单位共接受17份发票,开票金额1376677元,开票时间为2019年10-12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无真实业务取得厦门庚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考虑到该单位主动向税务机关交代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主动预缴相应的税款,对你单位虚开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
纳税人名称 江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E5PP2U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ME5PP2U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陈某
处罚结果 处罚款6万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2-3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