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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某煤炭企业被税务稽查处罚1.8亿元!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苏赤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2-01-14 09:1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江苏赤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泰税稽罚告〔2022〕5号)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王华、王祖辉

联系电话:18115281636、18115281697

联系地址:泰州市药城大道789号307室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泰税稽罚告〔2022〕5号

江苏赤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202MA1X7WN785):

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浦田路1号803—040)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2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2018年9月~12月向大连海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购进二甲苯等有机化学原料1399185501.30元(不含税),申报抵扣增值税223869680.21元,向北京博锐锋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购进煤炭2701014吨(上述煤炭均为北京市税务局代开发票),金额269515320.41元(不含税),平均单价99.78元/吨,向洪洞县龙泽选煤厂等单位销售煤炭2667279.43吨,金额1381097958元(不含税),平均单价517.79元/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853份,购进产品与实际销售产品名称不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少缴增值税223869680.21元。

你单位2019年1月~7月向浙江舟山津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购进二甲苯等有机化学原料858418797.79元(不含税),申报抵扣增值税137347007.65元,向北京创志华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购进煤炭1962730吨(上述煤炭均为北京市税务局代开发票),金额222539611.55元(不含税),平均单价113.38元/吨,向邹平山蒙经贸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煤炭2291373.26吨,金额1033320799.68元(不含税),平均单价450.96元/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364份,购进产品与实际销售产品名称不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少缴增值税137347007.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处少缴增值税税款361216687.86元50%的罚款180608343.9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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