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1]117号
案件名称 宜兴市龙腾铸造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17年6月、9月取得销售废渣款50000元(含税)及81340元(含税),未确认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2、你单位2013年购进洗衣机、彩电71246.15元,用于职工福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12111.85元已于2013年12月认证并抵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名称 宜兴市龙腾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82772005784X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82772005784X
法人证件号码 3****************4
法人姓名 黄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0%罚款计16377.6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0-1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0-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