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稽罚[2021]33号
案件名称 远纺织染(苏州)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房产税 你单位固定资产“生活配套食堂”原值2,068,359.46元、固定资产“变电站”原值9,036,445.65元、固定资产“二期空调附房中央空调”原值1,080,807.69元,合计12,185,612.80元房产原值未申报缴纳房产税。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第、第三第、第四条的规定,造成少缴2018年-2020年房产税307,077.48元。
(二)个人所得税 1.2018-2020年,你单位台湾籍员工在你单位任职期间由台湾集团总部发放的部分工资薪金收入合计人民币6,841,821.8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你单位作为有发放决定权的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未将上述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经计算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102,564.85元。 2.你单位向非本单位个人赠送礼品合计879,539.39元,已赠送完毕,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2018年251,799.69元,2019年439,446.70元,2020年188,29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之规定,造成应扣未扣2018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50,359.94元, 2019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87,889.34元, 2020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37,658.60元,合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75,907.8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远纺织染(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00752714831A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0752714831A
法人证件号码 0******1
法人姓名 胡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房产税税款一倍的罚款,计307,077.48元。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限期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补扣入库,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8年至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所得、偶然所得)合计1,278,472.73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39,236.3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09-2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09-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