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1]161号
案件名称 理光感热技术(无锡)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1月,由企业工会向员工发放购物卡88700元,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罚款;”
纳税人名称 理光感热技术(无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14784390499M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14784390499M
法人证件号码 T*******1
法人姓名 塩川惠一(SHIOKAWA KEIICHI)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处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计3445.4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1-1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1-1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