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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受让方未代扣代缴被稽查罚款5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姑苏税罚[2021]2号

案件名称 扣缴义务人存在应收未收、应扣未扣的情形

处罚事由 2017年4月苏州***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朱某受让该公司80%的股权份额,受让方朱某作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造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346337.03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13点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纳税人名称 朱某

统一社会信用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证件号码

法人姓名

处罚结果 对扣缴义务人朱某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673,168.5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1-2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1-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姑苏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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