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1]59号
案件名称 盐城市***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经查明,你单位2008年、2009年与“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林建筑公司”“中铁三局”“盐城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以签订销售合同或其他形式,为上述5家公司“华景园4~7#楼工程”“奥马电器厂房工程”“新天地工程”“和风雅居工程”“穿新公路立交桥工程”“神州豪苑工程”“装饰装潢市场工程”等7个工程供应混凝土,货物发出后少申报销售收入3771000元(含税),其中2008年少申报396000元(含税),2009年少申报3375000元(含税)。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038号)第三十三条、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第三十八条,“(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的规定,对你单位2008、2009年未及时确认收入价税合计3771000元(含税)的违法事实,应追缴增值税213452.83元,其中2008年应追缴增值税396000÷(1+6%)×6%=22415.09元,2009年追缴增值税3375000÷(1+6%)×6%=191037.74元。 (二)企业所得税 1.经查明,你单位2008年2月至8月先后从上海欧畅工贸公司购入机物料383922.95元,至2009年5月31日未能取得合法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006号)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的规定,应核增你单位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83922.95元。 2.经查明,你单位2008年3月份16#凭证购入笔记本电脑一台9800.00元,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列支,未作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063号)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规定,应核增你单位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800元,同时补提折旧9800×0.95×9/39=2327.5元,核减当年应纳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增值税违法事实、所得税违法事实(2)、(3)属于在账簿不列支、少列收入,是偷税,偷税额213452.83+(9800-2327.5+4655)×25%=216484.71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对偷税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③违法行为较轻的;”,你单位于2010年4月22日主动预缴税款200000元、2010年5月27日主动预缴税款50000元,累计预缴税款250000元,是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行为,现处所偷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08242.36元。
纳税人名称 盐城市***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9***6114753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4753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杨国荣
处罚结果 现处所偷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08242.3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1-2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1-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