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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9 14:49 来源: 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税务处理决定书》(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doc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处〔2021〕281号

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2782451T)

我局于2018年3月5日至2021年9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张家港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9日,你单位和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NO.20160428号销售合同,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销给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减速机27台,价税合计5700000.00(4871794.87+828205.13)元,全额付款后交货。

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间,山东***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给你单位上述货款57000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15日、2016年10月25日收到你单位通过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的供应商)直接发出的上述27台减速机,于2016年10月28日验收入库。

就上述业务,你单位于2017年12月22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号码为34678058#-34678074#),价税合计1384600.00(1183418.81+201181.19)元,同时结转库存商品804938.27元(该笔库存商品结余金额为3622222.24-804938.27=2817283.97元),并于2018年1月11日申报销售收入1384600.00(含税),销项税额201181.19元1384600.00/1.17×17%。其余销售收入4315400.00(含税,3688376.07+627023.93)元,至今未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

你单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之规定,少申报2016年10月销项税额828205.13元(5700000/1.17×17%);同时,由于你单位于2018年1月11日申报销项税额201181.19元,申报所属期为2017年12月,未按照检查确认的所属期2016年10月进行申报。经还原计算,至本案查结之日止,上述行为合计造成少缴2016年10月增值税819477.95元,少计增值税留抵税额192454.01元(-8727.18+201,181.19)(详见增值税还原计算表)。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7363.46元(819477.95×7%)。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及苏政发[2011]3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10月教育费附加24584.34元(819477.95×3%)、地方教育附加16389.56元(819477.95×2%)。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六、八条之规定,少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1249572.63元,少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成本3622222.24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9572.63元(4871794.87-3622222.24),本次检查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可以税前列支,列支合计金额为98337.36元(57363.46+24584.34+16389.5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8337.36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1235.27元(1249572.63-98337.36),造成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46543.71元[-387585.65(2016年申报亏损额)+1151235.27- 177474.78(2014年申报亏损额)]×25%。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进、销货合同复印件。

2、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相关帐页、记账凭证复印件。

3、***-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提供的《代发SIG订单发货联络书》。

4、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进厂检验入库单》及说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6年10月增值税819477.95元,同时调增期末留抵税额192454.01元;追缴你单位2016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7363.46元;追缴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46543.71元。

(二)根据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及苏政发[2011]3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之规定,建议追缴你单位2016年10月教育费附加24584.34元、地方教育附加16389.5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查补税(费)合计1064359.02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税三稽罚〔2021〕125号

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2782451T)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张家港***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9日,你单位和山东***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NO.20160428号销售合同,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销给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减速机27台,价税合计5700000.00(4871794.87+828205.13)元,全额付款后交货。

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间,山东***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给你单位上述货款5700000.00元,并于2016年10月15日、2016年10月25日收到你单位通过***-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的供应商)直接发出的上述27台减速机,于2016年10月28日验收入库。

就上述业务,你单位于2017年12月22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号码为34678058#-34678074#),价税合计1384600.00(1183418.81+201181.19)元,同时结转库存商品804938.27元(该笔库存商品结余金额为3622222.24-804938.27=2817283.97元),并于2018年1月11日申报销售收入1384600.00(含税),销项税额201181.19元1384600.00/1.17×17%。其余销售收入4315400.00(含税,3688376.07+627023.93)元,至今未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

你单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之规定,少申报2016年10月销项税额828205.13元(5700000/1.17×17%);同时,由于你单位于2018年1月11日申报销项税额201181.19元,申报所属期为2017年12月,未按照检查确认的所属期2016年10月进行申报。经还原计算,至本案查结之日止,上述行为合计造成少缴2016年10月增值税819477.95元,少计增值税留抵税额192454.01元(-8727.18+201,181.19)(详见增值税还原计算表)。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7363.46元(819477.95×7%)。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及苏政发[2011]3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之规定,造成少缴2016年10月教育费附加24584.34元(819477.95×3%)、地方教育附加16389.56元(819477.95×2%)。

你单位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六、八条之规定,少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1249572.63元,少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成本3622222.24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9572.63元(4871794.87-3622222.24),本次检查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可以税前列支,列支合计金额为98337.36元(57363.46+24584.34+16389.5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8337.36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1235.27元(1249572.63-98337.36),造成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46543.71元[-387585.65(2016年申报亏损额)+1151235.27- 177474.78(2014年申报亏损额)]×25%。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进、销货合同复印件。

2、张家港***物贸有限公司相关帐页、记账凭证复印件。

3、***-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提供的《代发SIG订单发货联络书》。

4、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进厂检验入库单》及说明。

二、处罚决定

鉴于你单位有主动纠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税款40%的罚款,计327791.18元(819477.95×40%);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40%的罚款,计22945.38元(57363.46×40%)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0%的罚款,计58617.48元(146543.71×40%)。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9,354.0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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