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一罚[2021]108号
案件名称 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不符规定的发票列支成本。 你企业于2018年1月取得连云港帆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连云港文祺深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连云港沃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23份,金额2,288,337.85元,税额68,650.15元,价税合计2,356,988元。物品名称:“钢材”、“防水材料”、“门窗”、“木材”。 你企业承揽秦淮外滩车库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你企业与挂靠人杨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协议,由挂靠人负责该工程。货物由供货商运至工地,运费由供货商承担。挂靠人每次以现金支付货款。挂靠人将收到的预付款(转账支票)拿给你企业背书,因你企业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挂靠人打入自己银行卡后打借条或收条给你企业。工程结束后,供货商邮寄提供发票。 以上发票已被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名称 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036269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36269
法人证件号码 3****************3
法人姓名 付某某
处罚结果 处以10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1-2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1-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