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1]113号
案件名称 苏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管理费用-办公费”、“管理费用-差旅费”借方科目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家庭使用的生活费用16827.43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借方科目列支进项税额266.57元,共计17094.00元。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管理费用-办公费”、“管理费用-差旅费”“管理费用-劳保费用” 借方科目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家庭使用的生活费用29650.14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借方科目列支进项税额168.66元,共计29818.80元。以上金额未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35.23元,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76元。 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以及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应视同股东分红申报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2019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418.80元,2020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5963.76元。
2.你单位2020年6月记29号凭证“管理费用-劳保费用”借方科目列支茶叶费用共计27800.00元,“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借方科目列支茶叶费用共计61600.00元,合计89400.00元。以上其实质是用于送给客户(非你单位员工)的礼品,上述礼品已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赠送给你单位以外的个人,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以上应扣未扣的“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已无法追缴补扣入库。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使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2020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17880.00元。
3.你单位2019年取得废品销售收入740.00元(含税),2020年取得废品销售收入960.00元(含税),均未入账未确认销售收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之规定,造成少缴2019年增值税85.13元,2020年增值税110.4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造成少缴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26元,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5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纳税人名称 苏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72809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80872809
法人证件号码 4****************X
法人姓名 申某某
处罚结果 处少缴增值税税款630.80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315.40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31.54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5.77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9382.56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691.28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17880.00元,现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计2682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2-0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2-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