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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税务局: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该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01-03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主体名称

***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税稽罚﹝2022﹞1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6-27

处罚内容

对2019年度少缴的印花税24713.50元处50%的罚款,计12356.75元;对2020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524693.02处50%的罚款,计2262346.51元,少缴的印花税3096.90元处50%的罚款,计1548.45元,合计2276251.71元。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2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229.625171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1.“东磁新苑”项目属营改增前老项目,你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该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018年1-10月应进项税额转出169267.95元。至2020年底,“金光灿烂”项目两套住宅已销售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纳税,少缴2020年12月增值税188864.75元。你公司已于2022年6月1日进行了增值税申报,因增值税留抵税额和销售不动产预征税款大于358132.70元(应进项转出169267.95元与少计销项税额188864.75元之和),未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上述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2.“金光灿烂”项目,账面销售住宅53997.47㎡,取得销售收入458652246.85元,结转开发成本310590755.01元,经检查,该项目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到账发票合计总成本438612738.34元,总可售面积80880.78㎡,单位面积成本5422.95元,检查时段已售面积54286.54㎡(包含已销售未开具发票住宅面积289.07㎡),应结转检查时段已售面积成本294393401.80元,多结转成本16197353.21元,应调整增加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6197353.21元。“山水御苑”项目,你公司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并取得预售收入55620851元,未缴纳产权转移印花税27810.40元,其中2019年5月12049.70元、2019年6月3369.10元、2019年7月1350.70元、2019年8月1151.60元、20

处罚机关

金华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700002592732Y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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